发布时间:2023-10-18 16:39:11源自:网络作者:小一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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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一房屋被拍卖,在拍品详情中用红字标注的一行字,引发网友关注。9月27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发布竞买公告,对该房用红字标注“本标的内有两名八十五岁的老人居住,其对法院拍卖有抵触情绪”。而在阿里资产对该房的拍卖现状描述中则用红字标注为“本标的内有两名八十五岁的老人居住,其在评估时表示要与房屋共存亡”。有网友表示遇到这种情况“不敢拍”,也有网友认为“好事,流拍好几次,价格更低了”。
红星新闻记者在阿里资产查询发现,这套引发关注的房屋已进行两轮拍卖。据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房屋涉及纠纷为湖北恒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为被执行人何某某名下所有房屋,房屋面积约110平方米,2室2厅1卫,单位面积价格为每平方米约1.1万元,参考财产价格约129万元。9月21日首次拍卖,起拍价约93万元,0人报名、0人出价,流拍。10月17日,此前显示为二拍时间,起拍价约74万元,0人报名,目前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拍卖已撤回。
据上游新闻,经办该法拍房拍卖工作的工作人员称,两位老人为被执行人的父母,竞拍者需要考虑自己能不能接受,腾退时间会很长。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苏程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法拍房有人居住不愿搬离,是应该公告披露的事项。根据规定,法院必须公告披露拍品的现状、占有使用情况、附随义务、瑕疵、权利负担等等;有人居住不愿意搬离,可能属于合法租赁、或属于房产权属有其他异议、或属于其他异常情况,这是应该要公告告知竞买公众的。这类公告的内容,实践中也有其他类似异常的内容,比如‘房内发生过凶杀案’‘房内发生过意外触电死亡’。”
法拍房内有人居住且不愿搬离,该如何解决?苏程律师解答:“根据2019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在本事件的公告中,法院没有披露两位老人是‘合法租赁、居住权或其他形式’的有权占有,据此,如果本次拍卖成功,申请人申请腾退交房,根据其他的执行规定,执行法院应该进行强制执行,腾退交房。”而购买此类情况房屋,苏程律师提到购房者可能主要面临收房困难问题:“在实践中,可能发生‘较长’的腾退周期,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在执行法院的集中行动中,法院集中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可能才有较好的解决,所以对于购房者,可能遭遇长期无法收房的风险。 ”
对于强行居住者或被执行人的行为,苏程律师解读:“如果执行法院明确的查明,本事件中,是有人故意阻碍执行、抗拒、妨碍执行,是可以对有关人员作出拘留、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若房产拍卖困难,就后续执行问题,苏程律师称:“如果二拍还是流拍,按照规定,执行法院会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可以直接进行以物抵债,或者可以在原网站进行60天的变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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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标注“有老人要与房共存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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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一 时间: 2023-10-18 16:39:11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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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一房屋被拍卖,在拍品详情中用红字标注的一行字,引发网友关注。9月27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发布竞买公告,对该房用红字标注“本标的内有两名八十五岁的老人居住,其对法院拍卖有抵触情绪”。而在阿里资产对该房的拍卖现状描述中则用红字标注为“本标的内有两名八十五岁的老人居住,其在评估时表示要与房屋共存亡”。有网友表示遇到这种情况“不敢拍”,也有网友认为“好事,流拍好几次,价格更低了”。
红星新闻记者在阿里资产查询发现,这套引发关注的房屋已进行两轮拍卖。据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房屋涉及纠纷为湖北恒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为被执行人何某某名下所有房屋,房屋面积约110平方米,2室2厅1卫,单位面积价格为每平方米约1.1万元,参考财产价格约129万元。9月21日首次拍卖,起拍价约93万元,0人报名、0人出价,流拍。10月17日,此前显示为二拍时间,起拍价约74万元,0人报名,目前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拍卖已撤回。
据上游新闻,经办该法拍房拍卖工作的工作人员称,两位老人为被执行人的父母,竞拍者需要考虑自己能不能接受,腾退时间会很长。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苏程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法拍房有人居住不愿搬离,是应该公告披露的事项。根据规定,法院必须公告披露拍品的现状、占有使用情况、附随义务、瑕疵、权利负担等等;有人居住不愿意搬离,可能属于合法租赁、或属于房产权属有其他异议、或属于其他异常情况,这是应该要公告告知竞买公众的。这类公告的内容,实践中也有其他类似异常的内容,比如‘房内发生过凶杀案’‘房内发生过意外触电死亡’。”
法拍房内有人居住且不愿搬离,该如何解决?苏程律师解答:“根据2019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在本事件的公告中,法院没有披露两位老人是‘合法租赁、居住权或其他形式’的有权占有,据此,如果本次拍卖成功,申请人申请腾退交房,根据其他的执行规定,执行法院应该进行强制执行,腾退交房。”而购买此类情况房屋,苏程律师提到购房者可能主要面临收房困难问题:“在实践中,可能发生‘较长’的腾退周期,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在执行法院的集中行动中,法院集中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可能才有较好的解决,所以对于购房者,可能遭遇长期无法收房的风险。 ”
对于强行居住者或被执行人的行为,苏程律师解读:“如果执行法院明确的查明,本事件中,是有人故意阻碍执行、抗拒、妨碍执行,是可以对有关人员作出拘留、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若房产拍卖困难,就后续执行问题,苏程律师称:“如果二拍还是流拍,按照规定,执行法院会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可以直接进行以物抵债,或者可以在原网站进行60天的变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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